《暂行办法》提出,从事数据交易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可以依法自主定价,执行政府定价、政府指导价的除外;支持探索多样化、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,推动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价有偿使用,企业数据与个人信息数据由市场自主定价。
附件:广西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管理暂行办法.docx